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指对基金会自身、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团结,不能损害社会利益。
第四条 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以第一主办方举办的重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二)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理事会职务、在境外开展资助项目、以第一主办方 举办国际会议等情况;
(三)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和奖励情况;
(四)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五) 发生重大舆情、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突发事件;
(六) 建立党组织及党组织选举等情况;
(七) 监事(会)对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 修改章程;
(九)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事项;
(十)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二)民政、税务主管机关及其他监管机构对基金会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发现及结论;
(四)发生重大舆情、纠纷、冲突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要求:
(一) 上述第三条中的重大事项,应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报告。受理机关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二) 上述第四条中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秘书长代表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三) 基金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