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等法律法规, 按照《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授权管理、票据管理、关联交易、会计档案管理、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等。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统筹下,一切财务收支活 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 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严格遵守各项财政、 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 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 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 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 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 需要, 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 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 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 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 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 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 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 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购(建)固定资产特 别是大型房产等, 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提出两种以上方案, 择优选用。
(三)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 确属不能或
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 可以作报废处理; 确属闲置不需要的 固定资产, 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避免积压, 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 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 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 批程序规范, 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 降 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六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 旨的用途时, 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 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 动规律,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财经纪律, 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 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管理层及有关部门报告, 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 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 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 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 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 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深圳市幸福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 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授权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责权事项管理,有关于对外捐赠立项由项目负责人发起→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批流程进行授权管理。对外付款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或费用报销单→项目负责人→秘书长审批进行授权管理。
固定资产及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5 万元以上大额采购须经三方比价)→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批。固定资产超出使用年限或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秘书长审批→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基金会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妥善保管, 按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要求领购财政票据。财务部负责《财政票据领购证》中单位基本情况、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的变更与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填制票据领用单,登记票据编号、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并经票据领用人、票据保管人、票据审核人签字确认,同时定期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票据领用人使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 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 由使用人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各 联次。
第四十三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需妥善保存财政票据存根,记账联按照财务核算要求做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日常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 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 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 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 应依法进行信息 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 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 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五章 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2、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3、按照会计制度,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要合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
4、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5、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6、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人员的业务指导;
7、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9、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章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会法规、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提取和保管现金,完成收付手续和银行结算业务;
2、根据审核无误的手续,办理银行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根据银行存款对收单,在月末作出相应调整,做到银行对帐单相符;
3、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证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清更正;
4、认真审查临时借支的用途、金融和批准手续,严格执行采购领用支票的手续;
5、控制使用限额和报销期限;
6、正确编制现金、银行的记帐凭证,及时传递给财务登帐;
7、配合对应收款的清算工作;
8、严格审核报销单据、发票等原始凭证,按照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
9、收支付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10、核算薪金发放名册,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奖金;
11、负责妥善保管现金、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据,做好有关单据、帐册、
12、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3、负责管理财务保险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