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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和资产处置行为,防范各类捐赠资产运用风险,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用于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基金会管理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制度》、《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充分、高效运用捐赠资产,在确保年度各类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资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资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五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八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的金额为  200万 元;

第二章 组织框架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投资委员会;

第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审批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

(三)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工作;

(四)选举产生投资委员会。

(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六)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七)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终决策机构,具有基金会投资活动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通过审批后的年度投资方案、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执行情况;

(三)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四)推荐投资委员会人员。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基金会投资活动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活动的风险,特设立投资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活动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二)组织投资活动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方案,并提出日常投资建议;

(三)分析资金投资过程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四)实时监控投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纠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各类投资活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审批,投资收益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运作流程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五条 制度第十四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秘书处审批;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及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的投资事项,由秘书处审批;执行中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或投资结构等需重大调整,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不包括股权投资),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秘书处审批,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由理事会审批。

(四)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在投资决策 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十九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委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及民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需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5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5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30%;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投资于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投资品种;

(五)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六)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 秘书处设立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等方面人士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 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秘书处审批;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合规性审查,由秘书处审批;与账面价值相比当年多项累计损失超过5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十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秘书处批准,需要的报理事会财务与资产小组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三十一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六章  管理责任

三十二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三十三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深圳市幸福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 本制度规定由秘书处审批的事项,获秘书长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三十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处审批。

第三十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若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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